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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:臨時工提出離職,與用人單位高雄臨時工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的。

  2、預告解除勞動合同:一般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,並且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。然而在試用期期間,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
  3、通知解除勞動合同:用人單位出現違法的行為,臨時工無須用人單位提前通知,單方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,並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。

  4、立即解除勞動合同: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手段、威脅手段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,臨時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。

  如果是由於以下原因提出離職的,可以獲得經濟補償:

  1、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;

  2、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;

  3、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;

  4、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;

  5、因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
  6、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  臨時工擅自離開工作崗,按照自動離職處理:

  1、臨時工因為本人原因選擇不辭而別;

  2、臨時工經常不上班,無故曠工達到一定期限,且沒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
  3、外出公干逾期未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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